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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周拥军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周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执36号申请执行人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拥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衢商初字第0000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拥军(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拥军(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拥军(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周拥军(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9的存款人民币50826727.7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树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