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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2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吴保强与朱文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保强,朱文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2民初721号原告吴保强,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文权,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吴保强诉被告朱文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吴保强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文权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保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保强撤回对被告朱文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吴保强承担。审判员  李敏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