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2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吴保强与朱文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保强,朱文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2民初721号原告吴保强,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文权,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吴保强诉被告朱文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吴保强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文权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保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保强撤回对被告朱文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吴保强承担。审判员 李敏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