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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471号原告吴某某,男,1964年吉2月26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赵某某,女,1964年10月6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本院不必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00元,减半收取1,1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广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