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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张淑典与杨沛、周占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典,杨沛,周占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482号原告:张淑典,农民。被告:杨沛。被告:周占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公司。地址:阜城镇西环路。负责人:张心宇,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贵超,该公司员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典与被告杨沛、周占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淑典承担。审判员  辛春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宏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