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行终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知识产权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行终2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刘鹏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昊,该单位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知识产权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号**号。法定代表人问向荣,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祥兵,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贾陆军,该局干部。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知识产权局撤销处理决定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行初字第001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本案涉及专利纠纷与专利纠纷的处理决定书,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能作本案第一审法院。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50元,退还原告。裁定送达后,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两审法院在本案管辖问题上互相推诿,导致上诉人合法权益受损,请求贵院尽快就管辖问题做出正确裁定,指定有权法院依法审理结案,做出合法判决。上诉人于2015年5月27日收到被上诉人做出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最后一页载明:“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上诉人在起诉期限内将准备妥当的材料递交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时,遭到拒收,被告知该案件属于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应该由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上诉人要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拒绝受理告知,但仍然遭到拒绝,无奈只好辗转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但立案庭仍然拒绝接收,告知涉及专利案件的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两审法院立案庭多次推诿,导致上诉人起诉无门,最终在投诉、举报等多种途径下,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15年6月8日接收了相关案件材料,做出了提交材料清单,告知待合议后决定是否受理,后经半个月左右的等待,才得知未央区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该案件。但上诉人经过长达6个月的焦急等待,仍然未得到正式开庭的通知,直至2015年12月3日,才等到因管辖问题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望贵院尽快就该案件的管辖问题做出正确裁定,并早日指定法院就该案件做出依法审理。二、一审法院仍然忽略了重要事实,导致案件争议焦点再次被转移。原审法院在裁定书中第一页原告诉称中提出诸多观点,但忽略了最重要的观点:上诉人一直主张自己是善意使用人的身份,并且也提供了足够证据证明这一观点,争议焦点转移,导致上诉人只能承担起了产品权利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去北京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专利无效,聘请专业的专利权律师提供专利方面的咨询和案件代理,这些成本的增加,对一个善意的产品使用人来说,是本不该承担的。请求:1、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存在推脱责任的情况,请求依法撤销,发回重新审理;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前言:“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从上述内容可知,该规定中的专利纠纷应当包括涉及专利的行政案件。原审法院适用该规定第二条关于管辖的规定,认为该案应当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驳回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并无不当。故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石审 判 员  杜佳秋代理审判员  范水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