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顾乃康与顾春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乃康,顾春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637号原告:顾乃康,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保群,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春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乃康与被告顾春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27日,原告顾乃康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乃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顾乃康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建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