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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百仪家具有限公司、百仪家具(上海)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百仪家具有限公司,百仪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合肥富通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张友吉,翟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702号原告: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招商大厦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07M70。法定代表人:宫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华满,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玉云,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百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四路十一号。法定代表人:张友吉,执行董事。被告:百仪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3669号6幢1层A22室。法定代表人:翟俊生,执行董事。被告:合肥富通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邹益坚,执行董事。被告:张友吉。被告:翟红,女,1980年1月8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百仪家具有限公司、百仪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合肥富通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张友吉、翟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百仪家具有限公司、百仪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合肥富通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张友吉、翟红银行存款1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百仪家具有限公司、百仪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合肥富通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张友吉、翟红银行存款1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为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