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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俞某诉被告肖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男,肖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855号原告,男,汉族,1953年7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马金良,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某,男,汉族,1990年1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诉被告肖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原告俞某承担。审判员  胡长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