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2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全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2民初515号原告全某某,女,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务工。被告蒋某某,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全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荣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费明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