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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2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全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2民初515号原告全某某,女,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务工。被告蒋某某,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全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荣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费明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