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孙杨与刘金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杨,刘金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618号申请执行人孙杨,无职业。被执行人刘金发,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孙杨与被执行人刘金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2016)津0104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0元,未受偿1904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04执6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一旦具备新的执行能力,应及时向申请人自动履行。否则,一经查实,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建平审 判 员 顾建国代理审判员 王宇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邵静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