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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91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阎晓琴与周少华、梁少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晓琴,周少华,梁少荷,周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91民初179号原告阎晓琴,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谢春暑,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丹泳,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少华,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梁少荷,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周锦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晓琴诉被告周少华、梁少荷、周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伟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颖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