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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6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杜孟博与汤友建、严崇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孟博,汤友建,严崇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6144号原告杜孟博,男,汉族,1981年10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房绿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友建,男,汉族,1973年9月23日生。被告严崇瀛,男,汉族,1978年3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孟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汤友建、严崇瀛名下共价值人民币146191.5元的财产,为此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016)富龙诉保第00099号,载明若因原告申请错误,而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其对被告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人民币146191.5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汤友建、严崇瀛名下共价值人民币146191.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陶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沐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