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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李海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713号罪犯李海锋,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永寿县监军镇城关村*组。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以(2012)永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海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又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执行自2012年3月20日至2016年1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李海锋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海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海锋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锋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