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普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普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937号罪犯李普林,男,1975年7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作出(2008)狮刑初字第5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普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7年11月24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泉刑终字第107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2月18日入监。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2014年2月20日分别作出(2011)三刑执字第2852号、(2014)三刑执字第4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二年(刑期至2017年5月2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普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考核达标累计21.8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普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普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阙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婷婷(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