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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执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黄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8执215号之一被执行人黄品,女,汉族,1980年10月9日出生,宁晋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人黄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罚金及退赔部分,并于2016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黄品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中,侦查机关已扣押的涉案财物已经移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黄品玫瑰金项链一条、黄金耳钉一对、玻璃耳钉一对、追风鸟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爱虎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建设银行卡号为(62×××48)、(6210810120001105217)两张、黄品身份证一张(身份证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涛执行员  杨 侃执行员  王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