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1040号原告: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法定代表人:刘冀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熙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燕燕,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罗龙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蒋文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己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本案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启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晓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