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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宾强与樊会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宾强,樊会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1211号原告:李宾强,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白沙镇。委托代理人:范纪奎,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会党,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镇。原告李宾强诉被告樊会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宾强于2016年4月27日以与被告樊会党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樊会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宾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宾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李宾强负担。审判员  刘要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俊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