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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刑终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雨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终276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雨,男,1993年10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州市,汉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彭州市。201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6月刑满释放;201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9月刑满释放;2013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刑满释放;201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月刑满释放;201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彭州市看守所。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雨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三月九日作出(2016)川0182刑初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被告人刘雨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原审被告人刘雨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雨撤回上诉。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2刑初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抒璟代理审判员  查 理代理审判员  傅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庄意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