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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樊国跃、孟繁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樊国跃,孟繁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485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吕士辉,经理。被执行人樊国跃,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孟繁兰,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樊国跃、孟繁兰公证执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823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