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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2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仲岭与郭跃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岭,郭跃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1732号原告仲岭,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郭跃明,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仲岭诉被告郭跃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详细住址,导致本院无法给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仲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广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