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91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唐山泽广力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春义、唐山市迅捷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泽广力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春义,唐山市迅捷运输有限公司,唐山亿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91民初243号原告:唐山泽广力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西外环。法定代表人:王惠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解桂良,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晓,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春义,农民。被告:唐山市迅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小屯村。法定代表人:宋建中,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涧菊,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亿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南延路北端东侧。法定代表人:马天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文龙,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泽广力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义、唐山市迅捷运输有限公司、唐山亿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泽广力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泽广力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泽广力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唐山泽广力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鹏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