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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孙彤与大连锦龙服装有限公司、马丽、殷万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彤,大连锦龙服装有限公司,马丽,殷万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2602号原告:孙彤,男,现住庄河市。被告:大连锦龙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法定代表人:马丽,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马丽,女,现住庄河市。被告:殷万开,男,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彤诉被告大连锦龙服装有限公司、马丽、殷万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登记在被告大连锦龙服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庄河市新华街道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并提供孙彤所有的银行存款130万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告被告大连锦龙服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庄河市新华街道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若续封,查封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二:将原告孙彤所有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市五一广场营业所存款13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崇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毅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