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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3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一×与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4民初3340号原告张一×。委托代理人王志锋,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安妮,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委托代理人王仙仙,天津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一×与被告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王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一×及委托代理人王志锋、毛安妮,被告岳××及委托代理人王仙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一×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6月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婚生一子名张二×,双方均系初婚。双方婚前感情尚可,但由于缺乏了解,原告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缺乏沟通和交流。在婚后的生活中,被告没有尽到作为妻子应尽责任和义务,使原告长期体会不到家庭的温暖,导致双方矛盾逐渐增多。2016年1月28日双方发生争吵,原告搬走,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岳××辩称,双方是自行相识,自由恋爱,恋爱时间较长,婚前彼此了解,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感情良好。虽双方因为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还有和好可能。孩子尚且年幼,且双方没有原则性矛盾,亦未分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法庭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名张二×,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自2016年1月27日开始分居,被告则称原告自2016年3月离家至今未归。被告认为双方虽有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希望法庭给双方和好的机会,故不同意离婚。但原告仍坚持离婚,本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婚后因琐事产生隔阂在所难免,故应相互理解,互敬互让,化解矛盾。现双方子女尚小,且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愿意同原告加强沟通,原告对此应予考虑。现双方并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体谅,以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一×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妍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