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执字第012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任桂香、陈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桂香,陈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1254-1号申请执行人任桂香,女,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陈路,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现住武汉市江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路向申请执行人任桂香偿还借款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夏乌民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政权审判员 袁宪华审判员 陶宗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