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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行申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燕锦龙与凤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纠纷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燕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行申2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燕锦龙,男,汉族,1985年5月13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燕文乾,男,汉族,1954年11月27日出生,农民,系燕锦龙之父。再审申请人燕锦龙因要求撤销凤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宝中行立终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燕锦龙申请再审称:凤翔县人民法院、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法院在燕锦龙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审理中,对其要求法院对公安机关办案过程和结果进行复核的意见都不予接受,对其自行鉴定也不予采信,且对其要求法院深入调查了解无人去,要求开庭审理与当时同行的人对质也没人理睬,故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案件立案审理。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申请人燕锦龙于2015年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007年凤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又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起证据作用,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其一审其他诉请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燕锦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燕锦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桂 红代理审判员  朱玉红代理审判员  任 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