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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0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周泉、许东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泉,许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414号申请执行人周泉,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大沽化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许东伟,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嘉士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周泉与许东伟民间借贷纠纷(2015)滨塘民初字第901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已签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90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