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薛德武与孔庆芝、薛大政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德武,孔庆芝,薛大政,杨慧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1442号原告:薛德武。被告:孔庆芝。被告:薛大政。被告:杨慧。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德武、孔庆芝、薛大政、杨慧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薛庙村村民委员会、李耀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德武、孔庆芝、薛大政、杨慧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绪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子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