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3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中和与乔万宝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和,乔万宝,刘玉霞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3民初272号原告张中和,男,汉族,华池县人。被告乔万宝,男,汉族,华池县人。被告刘玉霞,女,汉族,华池县人。本院受理原告张中和与乔万宝执行异议之诉后,依法追加刘玉霞为共同被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查明乔万宝与刘玉霞恶意串通,通过签订虚假的“还款协议”,将本院执行案件中扣押的车辆抵债,并向本院先后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对该违法事实,本院已作出处罚决定,原告张中和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对原告的违法行为,本院已作处理,对其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中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中和负担。审 判 长 李维金代理审判员 张勇斌人民陪审员 赵志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牛盈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