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3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永凤与汪有樾、李严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凤,汪有樾,李严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3338号原告:王永凤,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汪有樾,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李严芝,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永凤诉被告汪有樾、李严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凤撤回对被告汪有樾、李严芝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程大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阮继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