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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3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永凤与汪有樾、李严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凤,汪有樾,李严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3338号原告:王永凤,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汪有樾,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李严芝,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永凤诉被告汪有樾、李严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凤撤回对被告汪有樾、李严芝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程大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阮继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