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2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闫先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闫先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2745号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石楼村8号。法定代表人谭斌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宝清,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被告闫先贵,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闫先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朝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隗美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