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刑更1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小芳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更1193号罪犯李小芳。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2009)吴江少刑初字第0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有漏罪,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3日作出(2010)吴江少刑初字第00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原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10日本院以(2012)常刑执字第29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1月20日本院以(2013)常刑执字第65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李小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李小芳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刑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李小芳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其没有履行财产刑、退赔退赃,本院认为应酌情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小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6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军审判员 费 亮审判员 蒋亚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