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9刑初28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暂住本市虹口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航金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陈某于2014年4月7日,在明知自己没有申领信用卡资质的情况下,通过虚构工作单位的方式向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申领了1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后被告人陈某持该信用卡多次透支取现、刷卡消费,截至2016年1月,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6,517.10元。逾期后,银行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被告人陈某催讨上述透支款项,至案发其仍未归还。2、被告人陈某于2014年4月28日,在明知自己没有申领信用卡资质的情况下,通过虚构工作单位的方式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申领了1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后被告人陈某持该信用卡多次透支取现、刷卡消费,截至2016年1月,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6,382.11元。逾期后,银行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被告人陈某催讨上述透支款项,至案发其仍未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某、陶某某的证言,被害单位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资料、《交易明细》、《消费历史账单》、《催收记录》、《紧急通知函》、《情况说明》等有关书证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银行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护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赃款发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凤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