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4民初2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大连第二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第二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4民初2309号原告:大连第二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南山办事处南荒社区。法定代表人:滕本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玉品,系辽宁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中电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方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第二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原告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上述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在冻结期间不得隐匿、转移、处分、变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剑英审判员 胡 爽审判员 张亚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玉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