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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肇庆市鼎湖鸿发贸易有限公司、郁南县宏建西江水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肇庆市鼎湖鸿发贸易有限公司,郁南县宏建西江水泥有限公司,陈建锋,郑锐番,郑革新,樊红梅,郁南辉鑫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嘉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潘伟胜,林永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2执55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鸿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郁南县宏建西江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郁南县,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陈建锋,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郁南县,公民身份号码×××0414。被执行人:郑锐番,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郁南县,公民身份号码×××4636。被执行人:郑革新,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郁南县,公民身份号码×××4636。被执行人:樊红梅,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郁南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被执行人:郁南辉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郁南县(郁南县都城汇富配送实业有限公司综合楼首层第四卡),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肇庆市嘉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潘伟胜,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0331。被执行人:林永星,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0015。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鸿发贸易有限公司、郁南县宏建西江水泥有限公司、陈建锋、郑锐潘、郑革新、樊红梅、郁南辉鑫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嘉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潘伟胜、林永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鸿发贸易有限公司、郁南县宏建西江水泥有限公司、陈建锋、郑锐潘、郑革新、樊红梅、郁南辉鑫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嘉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潘伟胜、林永星的存款及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宇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