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与李晓玲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李晓玲,张瑞明,翟兵,曾凡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576139-3。法定代表人赵明亮陈碧,支行长。被执行人李晓玲,女,生于1986年11月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榕山镇天华路103号附797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611046924。被执行人张瑞明,男,生于1982年3月1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榕山镇回洞桥村一社1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203156956。被执行人翟兵,男,生于1987年12月1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榕山镇荆树村七社2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712186918。被执行人曾凡银,女,生于1976年1月21日,汉族,泸州市江阳区人,住泸州市江阳区方山镇白塔村二社3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601214160。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在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的申请,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其申请执行李晓玲、张瑞明、翟兵、曾凡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据以申请执行的(2014)合江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已在本院另案立案受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第十七条第1一款第(1一)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的申请。终结本院(2016)川0522执190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余自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