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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4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苏某甲与李某甲、李某乙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甲,李某甲,李某乙,苏某乙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4民初196号原告苏某甲,男,壮族,农民。被告李某甲,女,壮族,农民。被告李某乙,男,壮族,居民。被告苏某乙,男,壮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甲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苏某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被告苏某乙的身份信息及住址不明确,待查清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光药负担。审判员  黄斯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贵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