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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81刑初2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吕海霞,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红、胡治永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罗某、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吕海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因琐事与李某某、刘某甲发生争执,继而殴斗。在殴打的过程中,杨某某、孟某某(在逃)将李某某面部打伤,致李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右眼眶内壁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乐陵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不辩解。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被害人有过错,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因琐事与李某某、刘某甲发生争执,继而殴斗。在殴打的过程中,杨某某、孟某某(在逃)将李某某面部打伤,致李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右眼眶内壁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李某某、刘某某损失共计80000元,并取得谅解。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并经当庭举证、质证:(一)书证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证实,案发情况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符合刑事责任年龄条件。3、在逃人员信息证实,同案犯孟某某在逃。4、办案说明证实,杨某甲与杨某乙、杨某丙系同一人,应为杨某甲。杨某丁与杨某戊系同一人,应为杨某丁。刘某乙与刘某丙系同一人,应为刘某乙。李某某与李某甲系同一人,应为李某某。(二)证人证言1、杨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2月19日下午三点多,有人告诉其说弟弟杨某某和李某某打起来了。其赶过去看到正往上冲的刘某甲,就抓住刘某甲往南边推,被人拉开了。然后听见有人喊,“李某某把车砸了”。其追上李某某,李某某说是因为打球时杨某某砸到孩子,李某某说话不好听,杨某某的同学上前打他。2、李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2月19日下午3点钟左右,其与同学孟某某去杨某某家打球,篮球砸到一个小女孩的头,小女孩的家里人,一个皮肤较黑的男子和杨某某推搡继而厮打。其跑过去想把那名皮肤较黑的男子推开,但是没能推开,就从后面搂着他的脖子把他摔倒了。一名皮肤较白的男子对着其左脸部打了两拳,其打了他的左脸部两拳。3、杨某丁(被告人杨某某之父)证言证实,2015年2月19日,杨某某和李某某打架。李某某拿着两块砖,把儿子杨某某的同学孟某某停放在其家门口一辆哈弗S6越野车的后挡风玻璃砸破了。杨某某和孟某某追李某某,追上后用拳头巴掌冲李某某脸上和身上打,其看见李某某的鼻子流血了,李某某就被杨某某和孟某某打倒在地上。4、高某某(杨某某继母)证言证实,2015年2月19日下午三点钟左右,李���某与杨某某打起来,李某某用拳头冲着杨某某的背部锤了好几拳,李某某拿砖头把杨某某那个胖同学的车的后玻璃打破。杨某某、杨某甲、那个挺胖的同学还有杨某某一个挺瘦的同学就追上李某某,扭打在一起。5、刘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2月19日下午3点钟左右,杨某某打球砸到其侄女的头,其和李某某与杨某某言语不和打了起来。杨某某这边有一个戴眼镜的小伙子过来从后边用胳膊夹上其脖子把其摔在了地上。其爬起来后,看到杨某某几个人正围着其姐夫李某某,李某某已被他们打在了地上。6、李某丙(杨某某之表哥)证言证实,2015年2月19日下午3点多,其开车路过云红街道办事处某村时,看到好多人在某村南北公路上,其表弟杨某某在场,他的衣服破了,还有血。杨某某告诉他因为打篮球与人打架,双方都有亲属参与。7、刘某乙���刘某某之父)证言证实,2015年2月19人下午3点左右,其从家里出来玩,看到其女婿李某某躺在地上,嘴里还流着血,其儿子刘某某也躺在地上。当时杨某丁、杨某丙、杨某某、还有四名不认识的小伙子在场。其与杨某丁等人言语不和,被杨某某等人围住拳打脚踢。8、赵某甲(刘某某之妻)证言证实,2015年2月19日下午三点左右,其女儿刘某丁跑回来说:“外面打架了”。其出门后看见丈夫刘某某被好几名男子踹倒在公路上,姐夫李某某躺在南面三四米处的地上,而且脸部都是血,刘某乙和杨某丁、刘某某、杨某某、杨某甲他们打在一起。9、刘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19日下午三点多钟,其在伯父刘某乙家,听侄女刘某丁说外面打起来了,其赶紧出去,看到当时都打乱套了,有杨某丁、杨某甲,伯父刘某乙及妻子、刘某甲、刘某某都在忙活。10、刘某戊证言证实,2015年2月19日下午,其孙女刘某丁跑回家说:伯伯(指李某某)让人打死了。其跑出来看到侄女婿李某某趴在地上,地上还有很多血。11、林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19日下午三点多,其侄子刘某某的女儿刘某丁回家喊:姑父(指李某某)和人打架了。其出来后看到侄女婿李某某躺在公路边上,东边三四个人围着刘某某拳打脚踢。12、范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19日下午,其看见杨某某和李某某打仗,杨某某朝李某某的脸捶了一拳头。13、杨某己证言证实,2015年2月19日下午3点左右,听说有人打架,看到有人扶着李某某上120急救车,具体情形不清楚。(三)被害人陈述1、李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2月19日下午3点钟左右,因为杨某某的篮球砸到刘某丁(其妻子的侄女),与杨某某打起来。杨某某和他���一个亲戚一起打他,其把停在杨某某家门口的一辆越野车(觉得应该是杨某某亲戚的)的后玻璃打破了,杨某某还有另外两个人追上其,打其鼻子和脸部。2、刘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2月19日下午2点多钟,其看见姐夫李某某满脸是血顺着村公路往南跑,杨某某、杨某丙等五六个人追他。其上前去拦,也被打了。打完后,其看见李某某已经倒在地上。(四)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2月19日下午3点多钟,其与同学李某乙、孟某某在其家门口的健身广场打篮球,其投球时篮球砸在了一名小姑娘的头上,随后其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并撕扯在一起,其冲着李某某的脸部打了一拳。李某某也还手,其和孟某某就用拳头一起朝李某某的脸部身上打了起来。打完后就去追和李某乙打架的刘某甲,李某某从地上捡起两块砖头,把停放在其家门口的哈佛H6越野车的后挡风玻璃砸破了。其和孟某某追上李某某冲着李某某的脸部捶了好几拳,他的鼻子和嘴流血了,倒在地上。(五)乐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六)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七)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乐陵市云红街道办事处某村健身广场的监控录像,该录像可以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与李某某因打篮球发生争执,杨某某将李某某打伤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乐陵市公安局公(乐)鉴(临床)字【2015】65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刘某某构成轻微伤,经庭外征求意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评估,被告人符合缓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解秀娜人民陪审员  王荣星人民陪审员  寇秀枝二〇一六年四���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文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