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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执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保363号申请保全人梁福权,男,汉族,1981年2月4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茶坑管理区环仔中村10巷*号。身份证号码4407821981********。委托代理人罗杏勇,是广东福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许建青,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五显路九巷*号405,身份证号码4407821978********。委托代理人李健平,是××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保全人梁福权与被保全人许建青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梁福权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许建青价值110000元的财产,并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申请保全人梁福权于2016年4月19日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粤0705民初96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保全人李春燕、林静茹、林铭潮、麦悦甜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5民初96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保全人梁福权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申请保全人梁福权所有的粤7B5**号小轿车一辆。二、在人民币1100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许建青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社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晓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