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民特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周国民,周国满,张纪峰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特11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委托代理人高瑞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职工。联系方式。申请人周国民,务农,联系方式。申请人周国满,务农,联系方式。申请人张纪峰。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翟所水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金融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27日经沂源县悦庄镇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申请人周国民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本金15000.00元,2016年12月20日之前还清剩余本金10000.00元和利息(按合同约定至借款付清之日)。2、申请人周国满、张纪峰自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翟所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