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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尤作栋与王桂荣、朱继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作栋,王桂荣,朱继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2052号原告尤作栋。被告王桂荣。被告朱继友。原告尤作栋与被告王桂荣、朱继友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作栋、被告王桂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继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尤作栋诉称,2015年5月19日,被告王桂荣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57000元并约定利息。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拒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7000元及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桂荣辩称,案外人赵坤先向我借钱,后来经我介绍又向原告借钱,我做担保人。到了第二年换条子的时候,两张条子都打给我一个人,对于原告的借款我直接打借条给原告了。被告朱继友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9日,被告王桂荣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内容如下:“借条今欠尤作栋人民币伍万柒仟元整王桂荣2015.5.19。”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另查明,被告王桂荣、朱继友在上述借款发生时系夫妻关系。再查明,被告王桂荣已偿还原告20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原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王桂荣向原告借款57000元,有原告提供借条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予以确认。涉案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请求被告王桂荣返还借款,被告应当返还并按约支付利息。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王桂荣、朱继友二人在上述借款发生时系夫妻关系,故朱继友对借款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桂荣、朱继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尤作栋借款人民币5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5年5月19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2000元)。二、驳回原告尤作栋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3元,由被告王桂荣、朱继友共同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26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慧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