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临猗县猗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英俊、山西省运城华美中等技术学校借款合同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猗县猗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英俊,山西省运城华美华美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90号申请执行人:临猗县猗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山西省临猗县南环东路518号。法定代表人:李恒,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英俊,男1959年9月22日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号。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华美华美学校,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空港新区关公街33号。法定代表人:陈英俊,该校董事长。关于临猗县猗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陈英俊、山西省运城华美中等技术学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二初字第18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临猗县猗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英俊的银行存款173331元至临猗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一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