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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行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仇素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211行初70号起诉人仇素兰。本院收到起诉人仇素兰以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无锡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仇素兰诉称:2016年3月,就无锡市人民医院侵权违法致其丈夫死亡一事,其依法向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进行举报,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4月5日向其交付锡卫信访(2016)13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同年4月12日,其向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4月18日,其收到无锡市人民政府(2016)锡行复第11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现要求:1、撤销锡卫信访(2016)13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和(2016)锡行复第11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2、判令被告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的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信访答复意见是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对信访人来信来访所反映情况的回复,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仇素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尤曦红审判员  徐 纯审判员  秦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