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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财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重庆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樊彦,重庆路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坤鸿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路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樊彦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前财产保全用)(2016)渝0108财保269号申请人重庆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王祺。被申请人重庆坤鸿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卢毅。被申请人重庆路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樊彦。被申请人樊彦,男,1970年9月生,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重庆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坤鸿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路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樊彦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坤鸿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路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樊彦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坤鸿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路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樊彦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东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