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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周全喜诉周鲁义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全喜,某银行金乡县肖云支行,周鲁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619号原告周全喜。被告某银行金乡县肖云支行。被告周鲁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全喜诉被告某银行金乡县肖云支行、周鲁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拟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乡县支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拟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乡县支行协商解决而申请撤回起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全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全喜负担。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朝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