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1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田信用社与潘达创、刘雪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田信用社,潘达创,刘雪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935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田信用社。负责人刘孙贵,主任。委托代理人梁富,男。委托代理人黄志辉,男。被告潘达创,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刘雪娟,女,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田信用社诉被告潘达创、刘雪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以被告已还清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田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明审 判 员 朱祖永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德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