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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劲潮、黄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劲潮,黄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2执169号申请执行人: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程劲潮,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513。被执行人:黄素娟,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524。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劲潮、黄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程劲潮、黄素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程劲潮、黄素娟逾期未履行。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程劲潮、黄素娟所有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捷代理审判员  杨 华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子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