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3651-3688号之1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某某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某某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3651-3688号之1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某。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508-1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娱乐有限公司仍未履行其在本案中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娱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万元的财产或等值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伟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华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