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时思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思忠,凌月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418号申请执行人:时思忠,居民。申请执行人:凌月娥,居民。申请执行人时思忠与被执行人凌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0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凌月娥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凌月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凌月娥的银行存款25748元(含案件利息1328元、受理费1175元、执行费24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林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成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