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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时思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思忠,凌月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418号申请执行人:时思忠,居民。申请执行人:凌月娥,居民。申请执行人时思忠与被执行人凌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0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凌月娥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凌月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凌月娥的银行存款25748元(含案件利息1328元、受理费1175元、执行费24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林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成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