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2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祖银与崔文红、林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祖银,崔文红,林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25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祖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文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栋。上诉人张祖银因与被上诉人崔文红、被上诉人林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5)李民初字第2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程超担任审判长并担任本案主审,与审判员冷杰、代理审判员李鸿宾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诉讼中,上诉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上诉人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祖银撤回对被上诉人崔文红、被上诉人林栋的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祖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超审 判 员 冷 杰代理审判员 李鸿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雅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