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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刑更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周小雄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328号罪犯周小雄,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了(2012)株中法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小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周小雄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小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加工劳作,坚守劳动岗位,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较好的完成下达的劳动任务,计考核得分163.8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天元区民政局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小雄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小雄减刑二年(刑期自2011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健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双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